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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受益人的定義

枝寅分享 時間:

當今社會下,在信托法的受益人中,我們可能會遇到一些疑問,那么針對信托受益人的含義有哪些,小編整理了信托受益人的定義, 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信托受益人的定義

信托受益人是指享受信托助產(chǎn)本身的利益及由信托財產(chǎn)歷增加的收益的人,只享受信托財產(chǎn)本身利益的人,稱為本金受益人.只享受信托財產(chǎn)增值收益的人,稱為收益受益人。受益人是幾個當事人時,稱為共同受益人。比如:某個企業(yè)缺乏流動資金.決定發(fā)行企業(yè)債。其非本身自行發(fā)行,而是向信托機構申請辦"附擔保企業(yè)債信托",企業(yè)則應將某項財產(chǎn)抵押于信托機構作為擔保品,由信托機構代理發(fā)行債券而籌資。則信托機構當然是受托人,認購債券的持券人由于找到了資金的出路,又可獲得債息,是受益人之一。某企業(yè)由發(fā)行債券而得到所缺流動資金,也是受益入之一,他們是共同受益人。當然某企業(yè)既為受益人,同時也是委托人。信托關系中的受益人,都是由設定信托時的委托人指定的,受益人可以參與簽訂信托文據(jù),也可以不參與.受益人可在文據(jù)中明確指定,但不是特定。如公益信托,事先無法特定某一具體的人為受益人。

信托受益人的含義是什么

受益人是在信托中享有信托受益權的人。受益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

委托人可以是受益人,也可以是同一信托的唯一受益人。

受托人可以是受益人,但不得是同一信托的唯一受益人。

信托受益人的確認

對于受益人沒有資格限制,它與委托人和受托人區(qū)別,不論是固然人或法人,不論有無行為能力的人,均可以承當信托關系中的受益人,但法律有想定禁止享受某些財產(chǎn)權的人,不能承當受益人。受益人享受信托利益,也要盡有限的信托義務。受益人除享有受益權外.凡委托人享有的權利.受益人同樣可以享有。但受益人得盡信托關系中必要的義務。如不能妨礙受托人正常實行和處理信托事務;受托人在處理信托事務中,不是由于受托人本身的過失蒙受信托財產(chǎn)的損失?;虬匆?guī)范應交的開支,受益人有義務接受受托人提出的費用或補償損失的要求。 適法性信托行為資本主義經(jīng)濟的進展,習慣性信托行為已不能適應資本主義大出產(chǎn)的要求。出產(chǎn)和分工的進一步進展;社會財務聯(lián)系更加廣泛。由于習慣性信托行為而引起的矛盾和爭執(zhí)日漸增多。

同時,私入與私人間形成的信托行為,漸浙擴展為個人與團體之間、團體組織相互之間的信托行為.并且這類信托行為開始出現(xiàn)附帶收取一定的酬勞。面對這種狀況,必然需要制定一種行為準則,需要信托立法。以便確認人們之間的財務關系哪些屬于適法的信托行為,哪些行為是不適法的。凡不能確認為合法信托行為,沒有法律效力,既不受法律約束,也得不到法律保障。在19世紀,英國頒布過數(shù)十種信托法令.特別是1893年的"受托人條例"頒布后.以營利為目的的信托行業(yè)開始進展起來。由于人們的習慣性信托行為.如得不到"條例"的確認,就無法律效力,以此引起的財務爭執(zhí)得不到法律保障。正因為英國重視信托立法.重視設定信托的適法性,給以后英國信托業(yè)的進展創(chuàng)造了良好條件,故稱合法設定的信托行為是適法性信托行為。

信托受益人的權利

(一)承享委托人所享有的各種權利;

(二)有依法轉讓和繼承信托受益權的權利;

(三)有將信托受益權用于清償?shù)狡诓荒軆斶€的債務的權利;

(四)信托終止時,信托文件未規(guī)范信托財產(chǎn)歸屬的,受益人有最先取得信托財產(chǎn)的權利;

(五)當信托結束時,有承認最終決算的權利,只有當受益人承認信托業(yè)務的最后決算后,受托人的責任才算完成。 就受益人的義務而言,一般認為,當受托人在處理信托業(yè)務的歷程中,由于不是因為自己的過失而蒙受損失時,受益人就有義務接受受托人提出的費用要求或補償損失的要求,在信托收益中予以扣除。但是,如果受益人放棄收益權利,就可以不履行這個義務。

信托受益人的變更

我國《信托法》第51條規(guī)范:“設立信托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人可以變更受益人或者處分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權:(1)受產(chǎn)佃人對委托人有重大侵權行為;(2)受益人對其他共同受益人有重大侵權行為;(3)經(jīng)受益人同意;(4)信托文件規(guī)范的其他情形。有前款第(1)項、第(3)項、第(4)項所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人可以解除信托?!?/p>

受益人非信托行為的當事人,在私益信托中,受益人享有對信托財產(chǎn)原本及收益的權利,成為信托的重要要素。信托關系一旦有效成立,受益權歸屬受益人后,作為歸屬受益人的財產(chǎn)權的一種,適用關于財產(chǎn)權的取、喪失、變更的一般原則,原則上受益權具備繼承性、可轉讓性,因此即使是惟一的受益人死亡,也不會影響信托的效力。發(fā)生繼承、轉讓等原因,其結果便是導致受益人的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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