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意外傷害保險合同
意外傷害保險為我們的出行提供了一份保障,在購買意外傷害保險時都需要我們簽一份意外傷害保險合同,這個合同里都包括哪些內容呢?下面就跟小編一起來了解一下什么是意外傷害保險合同吧!
什么是意外傷害保險合同
意外傷害保險合同是以被保險人的身體為保險對象,以其遭受意外傷害或因傷害而致殘、致死為給付條件,當保險期限內發(fā)生保險事故由保險人按照合同約定給付保險金的一種協(xié)議。
意外保險主要因素
1、外來所謂外來的,指傷害的原因為被保險人自身之外的因素作用所致。比如機械性的碰撞、摔砸、打壓以及咬傷、燙傷、燒傷、凍傷、電擊、光輻射等因素所致的物理性損傷,及酸、堿、煤氣毒劑等因素所引致的化學性損傷。這些外來的因素,需致使人體外表或內在留有損害跡象。
2、突發(fā)所謂突發(fā)的,是指人體受到猛烈而突然的侵襲所形成的傷害。傷害的原因與結果之間具有直接瞬間的關系。如交通事故中的撞車、天空墜落物體的砸壓等引起的傷害、死亡則是突發(fā)的,瞬間完成的。長期在某種環(huán)境條件下工作造成身體的傷害,不屬于意外傷害,如長期在惡劣環(huán)境下工作造成的職業(yè)病,與突發(fā)偶然形成身體的傷害是有區(qū)別的,前者不屬于傷害保險的范圍。
3、非本意所謂非本意的,是指非當事人所能預見,非本人意愿的不可抗力事故所致的傷害,對于傷害的結果是意外,而原因非意外的傷害不能認定為意外傷害,如在高速公路上以超過限速標準的速度駕駛導致的身體傷害。對于這種完全可以預料的,也是完全可以防止的傷害,不屬于意外傷害。
4、非疾病所謂非疾病的,是指損害的造成不是由被保人身體本身的因素或疾病引起的。如骨質疏松導致的病理性骨折,或肝炎病毒引起的爆發(fā)性肝炎均為疾病所致的傷害。
意外傷害保險合同的特征是什么
1、保險合同性質的雙重性。意外傷害保險合同作為人身保險的一種,其主要功能在于補償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而遭受的損失,且保險金依傷害程度而定,因此具有財產(chǎn)保險的屬性;另外,意外傷害保險的保險對象為人的身體,且為定額給付,具有人身保險的特征。所以意外傷害保險屬人身險還是屬財產(chǎn)險一直無法定論。如日本規(guī)定,傷害保險由財產(chǎn)保險公司經(jīng)營,附加于壽險保險合同的傷害保險由人壽保險公司經(jīng)營,我國保險理論界及保險立法則將意外傷害保險合同列入人身保險范疇,《保險法}第91條規(guī)定,人身保險業(yè)務,包括人壽保險、健康保險、意外傷害保險等保險業(yè)務。
2、保險事故的特定性。意外傷害保險合同是由保險人提供的一種抗御被保險人因意外事故所致?lián)p失的一種人身保險,只有在保險法論被保險人遭受了意外的、外來的、劇烈的事故造成了死、殘、傷結果,保險人才負賠償責任,既不承保被保險人的生存和自然死亡事件,也不承保被保險人因疾病所致的身體傷害、殘廢或死亡。但雙方當事人可以約定,由保險人承保一般傷害保險所不保危險。
3、保險期限的短時性。意外傷害保險合同除附加于壽險合同中的傷害給付條款外,一般均采用一年以下短期保險形式。這主要是由意外傷害保險合同的特征所決定。首先,許多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只能采用短期保險合同,如旅客意外傷害保險合同;其次,被保險人所處的危險因素也常在變動之中,不宜訂立長期保險合同。
4、保險費率的不確定性。由于被保險人的職業(yè)、行為、年齡、性別的差異,遭受傷害的機率也不同,故保險費率因人而訂。
5、危險事故的可推斷性。即在合同期限內如發(fā)生意外,可在一定條件下推定為被保險人遭受到保險事故,保險人應負給付保險金義務。一般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單均規(guī)定,被保險人于合同有效期內遭受外來之突發(fā)意外事故,致使身體可能受到傷害或死亡,但未發(fā)現(xiàn)本人蹤跡,在戶口登記中記載失蹤之日起滿一年仍未發(fā)現(xiàn)下落,保險人將依照傷害死亡的條款先墊付保險金,即采用推定死亡的辦法。而人壽及健康保險則要求被保險人必須有生存、死亡或疾病的事實,這些都是直觀可見或有實在的憑證存在的。
意外傷害保險的責任免除
第四條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險人身故、殘疾或燒傷的,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
(一)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的故意行為;
(二)因被保險人挑釁或故意行為而導致的打斗、被襲擊或被謀殺;
(三)被保險人妊娠、流產(chǎn)、分娩、藥物過敏、食物中毒;
(四)被保險接受整容手術及其他內、外科手術導致的醫(yī)療事故;
(五)被保險人未遵醫(yī)囑,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藥物;
(六)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以外的原因失蹤而被法院宣告死亡者;
(七)原子能或核能裝置所造成的爆炸、污染或輻射。
第五條 被保險人在下列期間遭受傷害以致身故、殘疾或燒傷的,保險人也不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
(一)戰(zhàn)爭、軍事行動、暴動、恐怖活動或其他類似的武裝叛亂期間;
(二)被保險人因從事非法、犯罪活動期間或被依法拘留、服刑期間;
(三)被保險人因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藥物的影響期間;
(四)被保險人酒后駕車、無有效駕駛執(zhí)照駕駛或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交通工具期間;
(五)被保險人患有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期間;
(六)被保險人從事潛水、跳傘、攀巖運動、探險活動、武術比賽、摔跤比賽、特技表演、賽馬、賽車等高風險的活動期間。